《加强直播间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性监管的通知》出台,严厉打击直播电商虚假宣传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_热门资讯_【有客圈】_激活码商城_营销软件商城_微商软件

【同步智客】

同步智客

【代理加盟】

代理加盟

【综合商城】

软件商城

【微商必备】

微商必备

【营销必备】

营销必备

【知识付费】

知识付费

【代理项目落地训练营】

项目落地训练营

《加强直播间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性监管的通知》出台,严厉打击直播电商虚假宣传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suetone 2024-04-05 8浏览 0评论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出台,严厉打击直播电商虚假宣传。一、加强商品信息真实性监管1. 直播间商品展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夸大商品的性能、用途、功效等。 2. 直播间商品价格应当清晰标示,不得使用“秒杀价”、“限时抢购”等误导性宣传手法。 3. 直播间商品评论、点赞等互动信息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通过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虚假宣传。二、加强服务信息真实性监管1. 直播间服务商提供服务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信息。 2. 直播间服务商不得虚假宣传自己的服务能力或效果,不得承诺超出实际能力的保证。 3. 直播间服务商应当妥善处理售后问题,不得推卸责任或逃避服务。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播间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监管,及时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2. 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审核机制,严格把控直播间内容,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 3. 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对直播间商品和服务信息保持警惕,发现虚假宣传问题及时举报。四、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从事虚假宣传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处罚措施包括: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 3. 暂停直播或注销直播账号; 4. 列入黑名单。五、鼓励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鼓励直播平台和主播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环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直播间虚假宣传行为。举报电话:010-12315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对直播电商虚假宣传的监管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市场环境。

委员建议:加强监管,莫让直播带货变“带祸”,直播带货“翻车”该怎么破?

直播带货想必大家已经不陌生了。我们平时在短视频平台看主播直播的时候,主播就会售卖他们的商品。有的主播是专职的带货主播,每次直播他都会带货。因为很多粉丝非常信任这些主播,所以带货的销量很高。而有的主播是才艺主播或者搞笑主播。他们会在直播的时候穿插一些时间来带货。直播带货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有一些主播为了自己的利润。将一些以次充好的货物卖给消费者。由于他们的粉丝数量比较高。所以直播带货能够卖出很多的货物。就有很多买货的粉丝上当受骗。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和直播的货不一样。找卖家反应也没有人去管。所以很多人对于直播带货有了很大的看法。那针对这个乱象应该如何去解决呢?下面说一说我的观点。

直播平台应该对货源和货物的质量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

很多主播卖货的时候,他的货源都是第三方的,并不是他自己工厂生产出来的。所以这就会带来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当货物出现问题的时候,主播一般是很难知道的,而且主播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针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就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去来验收。那么作为直播平台更应该监管货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尽量是否合格。一定要验明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这个产品有没有相关的资质。如果都符合才允许这个商品上架进行直播销售。如果这样做的话,那么大部分的网络直播翻车将会不复存在。

直播平台应该对售假质量伪劣的主播进行相应的处罚。

由于直播售货带来的利润非常高,导致很多主播将假冒伪劣的产品卖给消费者。但是很多主播并没有消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还在直播间里夸大。自己售卖的产品。直播卖货的时候承诺顾客各种条件。等货物卖出去了就撒手不管了。这个严重的伤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直播平台应该建立一套机制。当主播出现这种行为的时候,就应该受到相应的经济制裁。让主播能够感受到经济上的疼痛和压力。这样主播就不敢去随意的。卖不合格的产品了。也不敢随意的承诺消费者,然后还不兑现承诺。

最后也希望直播平台带货能够越来越规范。大家同时也能够在直播间里买到便宜好用的产品。

《加强直播间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性监管的通知》出台,严厉打击直播电商虚假宣传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张

官方发布:直播电商规定开始施行!这三个规定你了解吗?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电商直播热火朝天的发展,国家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直播相关政策文件,相应的规章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中涉及到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 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例如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针对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发布者,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年龄限制,对其直播内容、广告的发布、线上线下直播场所、虚拟形象的使用提出了要求。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表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第二十条规定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开征求《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但其中的规章制度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该行业标准包含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直播营销平台、直播主体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7部分和2个附录。 本文件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 文件中的产品和服务不包括金融、医疗、新闻、文化等产品或服务。 相对于《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电商直播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细致的规定。 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主要涉及直播营销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消费者(用户)、商家(平台内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如物流服务商、品牌方)等。 图1直播电子商务业务生态体系示意图)直播营销平台管理要求中对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或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管理、直播主体账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信息安全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 且直播主播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不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遵守法律法规、了解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知识并掌握直播相关技能。 主播在直播时的表演、用语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录A列举了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其中包括:军用品、武器、仿真枪、管制器具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类、毒品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色情、暴力、低俗类药品、医疗器械及特妆类,包含但不限于:A.5.1 国产或国外产处方药及非处方药;A.5.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A.5.3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A.5.4I,II,III类医疗器械,及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A.5.5 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瘦身类针剂商品;A.5.6 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A.5.7 具有高危风险的药材原料、特殊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A.5.8 医疗诊断及咨询服务;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非法出版物、收藏品类动植物及动植物捕杀类虚拟产品服务类其他类 《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规范》本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规范》,该规范已于2022年10月14日生效。 该文件明确了直播电商售后服务需遵守的条目,加强了对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直播电商规范。 该规范的实施表明广州直播电商迎来规范化发展的新起点。 本文件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 《规范》结合广州地区实际,从营销和售后两大维度,对主播、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商家等相关方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资质、要求、责任、义务分别予以了明确,探索性地对虚拟主播进行定义并纳入标准范围。 进一步夯实了直播平台和MCN机构的主体责任。 5.1.1根据直播营销或服务的性质,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从事特定商品或行业的,应根据国家或平台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和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曾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入驻。 5.1.2直播主体为商家的,为其经营的商品开展直播营销活动并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义务。 5.1.5.3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应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直播回看视频、交易信息等。

如何加强信息化建设直播带货工作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商业态,让电商更具内容化,更有交互性和直观性,从人、货、场重塑了零售业,重构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仅“双11”当天,直播带货在全平台贡献了63.12亿元交易额,观看量达7.91亿人次。 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时,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粉丝数量、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评价数据等数据流量造假;推荐销售三无产品,顾客退货率居高不下等问题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且行业监管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监管困难,网络直播带货行业亟需加强监管。 相关建议:一、尽快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10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相继规范网络直播行为。 但相关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实施,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恶意营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依旧得不到有效规范,建议国家及相关部门加快制定详细可行的监管法律,依法查处网络直播带货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各省在没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以像浙江一样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监管。 二、加强对网络后台数据的监管。 网络直播行业的数字化导致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若无人提供线索或证据,监管部门通常难以发现和处罚。 网络后台数据的监管是数字产业监管的核心。 建议建设网络数据监管中心,实时对网络直播带货账号的关注度、粉丝数量、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评价数据进行监管和保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预警和甄别。 三、实施网络直播带货实名制。 建议所有网络直播带货账号必须实名制,其经营信息应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所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资质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直播带货行为。 网络直播带货所有销售的产品应留存产品样品、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合格证等相关信息,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明。 四、强化电商平台监管责任。 作为直播带货经济的直接受益者和最大推手,各大电商平台更要有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鼓励和支持电商平台运用自身的数据优势和管理权限对直播带货进行实名制把关,对售卖的商品审核把关;不断完善“直播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举报、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信息等记入评价系统,将不诚信违规带货的“网红”拉入黑名单,甚至取消直播带货资格,通过诚信惩戒手段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未履行资格审核、产品审核等相关义务或者把关不严,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网络直播带货中“刷单炒信”、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诱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格执法;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在修理、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中借故拖延、变相拒绝等问题依法从快处理,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若对本页面资源感兴趣,请点击下方或右方图片,注册登录后

搜索本页相关的【资源名】【软件名】【功能词】或有关的关键词,即可找到您想要的资源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右下角【在线客服】,谢谢支持!

《加强直播间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性监管的通知》出台,严厉打击直播电商虚假宣传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2张
发表评论
欢迎你第一次访问网站!